以知名卡通名称或人物为店名的可行性分析
原则上,我国商标法是谁先抢先注册谁先赢,所以在设计商标之前,可以先检索,确定有没有相同或类似商标已被登记。如果没有你就可抢先注册,如果有人已先注册,你还可以看其注册类别是否是相同,若是则不行,若不是则你有机会可抢先注册该类别商标,然而实务上,只要知名度颇高的卡通名称,几乎所有的类别都被注册了,如果你还是想使用该名称,只有付权利金与商标所有权人一途。
在路上或是网上看到一大堆以卡通名称或人物命名的店,绝大部份都是不合法。
若是用知名卡通名称或人物去命名公司行号,原则上还是谁先抢先注册谁先赢,可以先检索,如果名称有相同,有变通方式,基本上只要你公司行号名称后面几个字改成不一样,大部份都能顺利通过。
但依照商标法第62条之规定,明知为他人“著名之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在未取得商标权人同意的情形下,以该著名或注册商标中之文字,当作自己公司名称、商号名称、网域名称或其他表彰营业主体或来源之识别标志,导致减损著名商标之识别性、信誉或注册商标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者,视为侵害商标权。商标权人对于侵害其商标权之人,得视其损害程度依商标法第61条第1项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并得请求排除其侵害,对于可能发生侵害的危险行为,亦得预先请求防止。
所以不论是商标店名公司行号等,只要有人已注册这些有高知名度的卡通名称或人物,还是不要用会较好,如果你还是想使用该名称,只有付权利金与商标所有权人一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