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店因名字雷同成被告
22日记者获悉,成都中院对这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宣判,一审认定胡某使用的“客家伤心粉”的企业名称、“食尚伤心粉”的店招、销售的小吃不构成对林某享有的“客家伤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你也用“客家伤心”?告你侵权!
6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内江市林某获“客家伤心”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在豆类粗粉等第30类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为10年。
第二年3月,林某再次获得核定“客家伤心”使用在自助餐厅等43类服务项目的商标注册证,有效期限为10年。
而在5月,经成都市温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胡某以“客家伤心粉店”名称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关审批手续。当年8月,胡某以“客家伤心粉”为字号名称取得工商核准登记,其后以“食尚伤心粉”作为店招在当地经营小吃。2009年3月,胡某申请注销了客家伤心粉店。
后来,林某以“客家伤心粉”为字号名称的经营行为侵犯了“客家伤心”注册商标专用权,将胡某告上法庭,诉请判令胡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6万元和林某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500元。
法院认为,林某依法对中文“客家伤心”相关的商标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及胡某以“客家伤心粉店”为名,依法取得的名称权同样受法律保护。胡某是先于林某申请“客家伤心粉店”作为企业名称,且其申请、取得名称权的时间与林某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非常接近,故可以认定胡某使用“客家伤心粉店”作为企业名称,符合商业习惯,应为善意,不具有攀附商标声誉的主观意图。
同时,胡某经营的小吃与“客家伤心”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虽是类似商品,但在经营活动中并未突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
胡某使用的店招为“食尚伤心粉”,字体为草书,销售的小吃名称为“食尚伤心粉”;而林某的注册商标为“客家伤心”,字体为隶书,二者在读音、字形、字体、含义上均明显不同,不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在通常一般注意条件下对两者之间产生误认。
故胡某使用的店招、销售的小吃不构成对林某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