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店四个名称 涉嫌欺诈成被告
一家店落款有4个店铺名称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一些商家纷纷搞促销。王先生在安吉大道某家具市场4楼的一家店名为“××坊”的店内,看中了一套定价为4万多元的沙发七件套红木家具。在该店出具的订货合同上,落款却是“×坊”,而所盖的章的店铺名称又是南宁花鸟市场某红木店。接下来刷卡交了2000元定金后,王先生拿到的POS机打出的小票上显示的店名却是“南宁市×家具店”。在一家店订的家具,为何店名和订货合同上的落款、订货合同上的盖章以及POS机小票上的落款,都不相同?王先生向该店提出了疑问,对方回复称是连锁店。
王先生回去后,越想越觉得不稳妥。3月16日, 他再次来到位于安吉大道的这家店内,要求老板周某退回2000元预付款,表示自己不想买了,但对方拒绝退钱。王先生先后找到该家具市场管理方以及辖区工商所进行投诉,但经过工作人员多方协调,对方仍旧不肯退回这2000元。
消费者认为商家欺诈
王先生事后查明,周某的店铺在工商部门的登记家具店名称实际为另一个家具店,并非其店铺名,也不是其之前提供的票据合同以及盖章上的任何名称。王先生以周某存在欺诈行为,将周某告到了西乡塘法院,要求对方返回其2000元的预付款以及三倍赔偿即6000元,共计8000元。
王先生认为,周某作为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但其在出示给消费者的各种票据及盖章中,并没有一个是其登记在册的店铺名称,存在欺诈自己的故意,双方的订货合同因此不成立。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该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即购买商品价格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
商家称其代理品牌印章均可用
7月22日,在庭审现场,双方对订货合同是否有效进行了辩论。周某认为,这张订货合同并不存在欺诈性,因为王先生订购商品是他自主选择,货物和价值都符合市场规律,签订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行为。盖章与订货合同不符,因为此章并不是该店铺的公章,只是该店货品仓库的销售章。
她提出,店铺的名片已经明确了该店代理的4类品牌,因此她提供的任何票据材料商的印章,均是该店可以使用的章。周某认为,是王先生提出不要该商品,造成合同无法履行,也没有因该合同对王先生造成经济损失,王先生要求赔偿款6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不过周某也承认,王先生选购的这套家具,并非这4类品牌中的任何一个品牌,但事前她已经跟王先生说明过,但王先生否认商家事先有说明。双方在庭上各执一词,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