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引起的店名商标纠纷案例思考
离婚后 “夫妻连锁店”被迫改美发店名
日前,南坪知名美发连锁店“xx轩”商标权利人张某找到南岸区工商分局,投诉其前夫杨某过了约定时限,仍在使用该商标。
据了解,张某于2001年3月(记者注:当时双方并未离婚)以自然人名义注册申请“xx轩”商标。经过几年发展,该品牌美发店如今已在南坪开了数家分店。后因张、杨感情破裂,双方将数家门店进行分割。双方约定,杨某所拥有的八家美发店在今年4月以前停止使用“xx轩”商标。
由于杨某过了时限仍在使用该商标,张某向南岸区工商分局进行了投诉。据南岸区工商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注册时,张某以个人名义注册商标,是商标权利人。当时夫妻合伙经营,商标使用也就不存在任何问题。但离婚后,店面分割,商标权利人如果不授权,其他人就不能再使用。鉴于当事双方以前是夫妻,不愿走法律程序,而是要求工商部门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投诉人杨某拆除其八个店面的侵权商标。
“商标”扯皮多是归属不明确
发生在南坪这家美发连锁店的商标侵权案并非个案。合伙做生意分道扬镳后,如果商标出名,其归属问题或多或少会引起纷争。
记者还了解一件搞笑的事:曾经有家夫妻合伙开的火锅店,火锅店名叫“土豆”(化名),生意很好,后来因为夫妻离婚,都想使用原来的商标,而双方此前都未到工商部门进行商标注册,也未明确商标归属,只好各自开一家店,并在“土豆”前冠以“公、母”加以区别,让食客一眼就能识别。
“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ipad’、‘王老吉’等商标侵权案也有相似之处。”南坪工商分局相关负责人说,类似的案例还有不少,很多合伙人,能同甘共苦创业,一旦创业成功因矛盾拆伙,涉及利益分割就会产生纠纷。类似的情况,发生在亲兄弟姐们、夫妻的情况也比较常见。他建议准备合伙做生意的市民,最好在商标注册前就明确,商标是以个人名义注册还是共有名义。“亲兄弟明算账,不然就可能为以后的纠纷埋下导火线。”
合伙生意 “商标”归属最好明确
根据《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中润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主任陈晓葵介绍,“商标算是无形资产的一种,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店名,最好在注册商标时明确是‘共有商标’,这样在分割财产时,商标也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陈晓葵说,同样多位合伙人在注册商标或以公司名义注册的商标,最好都在事前明确商标使用权利、义务和时限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