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级趣味的谐音店名 视觉垃圾?
这些店名确实让人大开眼界,诸如“饭醉团伙”、“黑心汤圆”、“飞发走丝”、“高等发院”、“井茶局”等店名过目难忘。工商部门负责人认为,过于低俗怪异的店名,已经超越社会公共道德的底线,应被勒令摘牌换名。
有市民认为,中国的文字丰富得很,为了给客户留下一点印象而一味以低级趣味的店名去迎合,不妥,它们是城市里的视觉垃圾。
但有相当一部分市民不这么看。武昌区邓先生说,商家取名字纯属个人喜好,例如,食品店取名为“黑心汤圆”就没有什么不妥,相反还很有创意,工商取缔有点小题大做。他认为,只要不是淫ll秽ll下ll流的字眼,应该开明一些。
工商部门的依据是,《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17条规定:商号、店名、企业名称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用字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广告用语用字不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
对于什么是国家规范,办法的解释是:“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对此,专家有着各自的看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学专家郭浩刚认为,普通话谐音不能单纯地从现在的语言系统规范来看,从历史的视角而言,这是一个语言发展的顺承、演变过程。
郭浩刚指出:当初文言文主导的语言系统里,鲁迅的白话文也不会是名正言顺的规范形式,但是发展到今天,白话文成了今天的主流。现在的“PK”、“VS”、“恐怖”之类的不也登堂入室了么?他认为看问题不能只从现在的眼光出发,对于语言系统的丰富和发展演变来说,这些搞怪语言有它存在的合理性。
谐音在语言表达中早就被广泛的使用,如果用得好可以收到出乎意料的表达效果。《红楼梦》中的“贾(假)雨村”、“甄(真)士隐”、“万艳同杯”等谐音暗寓,《诗经》中的“桃之夭夭,灼灼其华”就被人谐音为“逃之夭夭”等,就是很好的例证。现在,火锅店将成语“国色天香”改成了“锅色天香”,书店改“舒适生活”而名为“书式生活”,似乎也是挺好的创意。
华东师范大学传播学院广告学专业副教授黄佶认为,使用谐音成语除了对中国文化继承有影响,有些也会对企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比如“鸡不可失”,也可以理解为“鸡不可食”。但完全禁止也是没有道理的。他认为,一些大企业的广告之所以让人记忆深刻,主要是注重品牌建设,而不是靠搞怪来短暂地吸引别人眼球。
专家们认为,禁止用谐音成语店名广告不要一刀切,关键是看界限在什么地方。但是,这个界限没有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只能自己估摸着干。那么,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是否有法可依?勒令更名是否造成侵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否要对名称登记做更详细的规定?这些问题,已经摆在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案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