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前跟2位朋友合伙开网咖,到现在开店7个月,每个月分红,有一部分当作店的基金。现在,1位合伙人要退股,他开出: 1、要回当初投资总金额; 2、他拿当初投资总金额的一半,放一半在这家店,每个月不论赚或赔,都要给他2万。 3、把店卖掉。 因为我想继续做,这家店目前来看有赚,但是他开的条件又觉得不妥;想问一下懂法律的,像这样的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解答: 其实只要按标准会计作业程序来处理这个问题,就应该不会很复杂。 那一位想退出的合伙人所提出条件 1.要回当初投资总金额... 说明:我想你们过去的分红只是以营业的获利来分配,应该没有扣掉折旧与分摊吧! 所谓折旧就是把你们开店所有买的设备加起来,设定一个耐用年限把它摊掉,请你按照我的方式就可以算出应该退给他的投资金额,这么算对双方应是比较合理。 如果对耐用年限有争议,可以用税法上的标准比较没有争议,税法上电脑的耐用年限是五年,也就是如果你们买电脑花了120万,那么一个月的折旧就要2万元。 我刚刚只是举电脑的项目,其他像店面的装璜、桌椅、冷气、招牌等等,所有有形资产通通加起来,一起算出每月折旧应摊提的金额。 接下来是分摊,要分摊的项目有: a.开办费(如设立公司时所发生的费用); b.使用软体的权利金; c.品牌的权利金(例如加入有品牌的网咖要有权利金); 以上权利金如果是每月支付的可以算在费用,还有若是一次付清的就要分摊,以上金额加起来一样设个时间来分摊,就可以算出每月应分摊数。 PS:其实折旧与分摊都应该列入店基金当中。 接下来设: A=过去七个月所有股东的分红与店基金之合计。 B=以上述方式所计算出应折旧与应分摊之数。 C=那位想退出的合伙人过去所分得的钱加总。 D=网咖总投资资金。 E=那位想退出的合伙人所投资的资金。 F=那位想退出的合伙人可取回的资金。 F=E+(A─B)×E÷D-C 2.他拿当初投资总金额的一半,放一半在这家店,每个月不论赚或赔,都要给他2万。 说明:这是类似债券的观念,此法对大家都不好,因为赚多了他眼红,赚少了你受不了,不过如果是因为条件1成立,但店中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前可用此办法修正一下,做为过渡的办法是可以的,所以重点是期限要出来。 3.把店卖掉 说明:此法是都谈不拢之后的下策,可是由存续股东直接出面吃掉退出股东的股份。 一般而言,价格都会压不下来,实务上有一种比较有弹性的做法,就是由存续股东私下找一个第三者出面买,然后开始砍价,加上存续股东的力量,退出股东往往会让步,纵使退出股东能找到人来买,最后仍会被存续股东找的人以同样价格买走。 以个人经验,退出股东,往往迫于时间压力,在找不到买方的情况下,会由存续股东可以用较低的价格取得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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