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北京奥运会已经过去了好几年了,但奥运吉祥物“福娃”一直为广大年轻人所喜爱,可有一些商家竟然也打起了“福娃”的主意。在新疆街附近发现,一家水果店竟然把“福娃”作为招牌,堂而皇之地挂了出来。 这家不大的水果店里摆放了很多种类的水果,以买水果为由与女店主攀谈起来。“咦,你家的水果店名挺好听的。”记者说道。“对啊,这不是奥运会吉祥物嘛,名字听着就喜庆。”女店主回答。“生意怎么样?”记者又问。“还行,我家才开了两个月,但每天都有人冲着这名字进我家买东西。”女店主的回答很干脆。当被问及是否清楚“福娃”属于奥运会吉祥物,必须经授权方许可后才能使用时,店主没吱声,只是强调她用这个名字就是觉得名字够喜庆,并没有别的意思。 随后,记者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取得了联系,马伟民副局长表示,“福娃”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吉祥物,必须经授权方授权后方可使用。未经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出于商业目的使用吉祥物。“福娃”不是公用商标,未经允许制造或者使用“福娃”标志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他们会立即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理此事。 登录北京奥运会官方网站,《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五款相关规定为: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吉祥物、会歌、口号等均为奥林匹克标志。而第十条则指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目的,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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