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签订了合同,可是发生纠纷后却面临着诉讼对象错误的困扰,这都源于业务往来时对方所使用的“业务章”原本是个应该作废掉的印章。律师提醒说:印章具有法律效力,企业要防止被“忽悠”。 集美嘉乐福百货店原是集美北区的一家超市,去年该店业主将店转让给老乡徐某。徐某接手后,在店号前增加了一个“鑫”字,原来的百货店名也就由原来的“嘉乐福百货店”变成了“鑫嘉乐福百货店”,而其利用“嘉乐福百货店”原有的店面及部分商品、员工等资源继续营业。原“嘉乐福百货店”的部分供货商也转而成为“鑫嘉乐福百货店”的供货商。厦门“恒慧德商贸有限公司”就是这其中的一家供货商。 最近,当恒慧德向鑫嘉乐福索讨一笔今年初的货款时,鑫嘉乐福以对方没有及时索讨为由予以拒绝。几经交涉后,恒慧德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讨回欠款。 不料,律师在将所有的材料准备好后却惊讶地发现:原来,恒慧德所提供的有关对方的所有材料,盖的全是原来“嘉乐福百货店”的章。而原“嘉乐福百货店”早在去年就已经注销了。 厦门合贤律师事务所的卜祥伟律师提醒广大经营者,在交易中应留意查看交易对方的经营执照、印章及招牌,确保交易主体与其提供各种材料相吻合,小心“印章”陷阱,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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