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登记注册的店名应该是惟一的,可其他人“克隆”出与自己一样的店名使用,这样的话,谁还去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近日,针对两家鲜花店因鲜花店名招牌一模一样引发的纠纷,赣榆工商局青口分局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维护了经营户的合法权益。 前不久,已合法经营近十年的赣榆县珍珍鲜花店的卢老板发现,相距不远的文化路上也开了一家珍珍鲜花店,不少熟悉的朋友都认为是卢老板开的分店,而这家鲜花店未经卢老板同意,就在新开的鲜花店招牌上擅自使用了“珍珍鲜花”字号名称,与他经工商部门核准的字号名称“赣榆县珍珍鲜花店”相同。卢老板便向工商部门投诉。 经查,被投诉的鲜花店工商部门核准的注册名称为赣榆县珍缘鲜花店,而其所制作的门面招牌将“珍缘鲜花”中的第二个字改作“珍”,即为与卢老板店名相同的“珍珍鲜花”。面对工商执法人员上门,“珍缘鲜花”老板以“取店名是店主的自由,取个鲜花店名字不需要一家家去对照,况且我们已经和城管部门打过招呼”等为由,拒不认错。 工商执法人员耐心劝导,经营者经过核准的字号受到法律保护,其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已违反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法人员随后向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拆除店面上使用的字号名称。经过工商执法人员教育一番,“珍缘鲜花店”主动对侵权字号予以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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