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虚构合同主体资格与他人订立合同,张某被漳州市工商局罚款5000元。 张某原是某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后自己开店从事房屋中介业务。考虑到以前工作过的公司名字不错,名气也大,故在征得原公司同意后,张某在装修店面时,在店面招牌、店内装饰等位置使用该公司字号。 由于该字号已注册过,张某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只能注册其他字号。但张某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仍继续使用原店名,造成实际使用字号与注册登记不一致。特别是在原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他仍使用该字号。 工商执法人员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因此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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