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大家都会为自己的店铺起个响亮的大名。但东城顾先生没想到的是,因为自己家私商场的店名,与安徽一家家具企业的注册商标相似,结果被对方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 2002年起,顾先生在东城经营金宝马家俬商场,没想到,2005年6月成立的安徽金宝马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称“金宝马”商标,在2008年12月被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并在2011年7月取得“金宝马”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要求顾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原告的律师:这张凳子的铭牌上,使用了金宝马字样,是在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了我们的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顾先生认为,自己的家俬商场本来就叫这个名称,而商品上的标签也只是价格标签牌,不涉及侵犯对方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顾富华:像我们家具的行规,我们金宝马,就打金宝马家俬的标价签。 顾先生的律师:我们使用金宝马这个字号,是基于我们2002年7月取得的,东莞市工商局核准登记,取得的企业名称权。金宝马商标,在2011年7月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也迟过我们。 对于此案,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建议双方庭下调解。顾先生的律师说,这宗案件实质是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冲突,由于两者由不同的机关核准,因此近年来类似案件屡见不鲜。 顾先生的律师:商标是由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是县一级工商局,就可以注册。 法律法规源头上,没有完善的话,很难得到一个根治的。作为一个企业来说,一定要有这个意识,包括商标、专利这些,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要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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