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本来是市民维权的重要“证据”,如果商家故意“开错”,发票还能作为维权的证据吗?近日,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张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纠结的事情。 近日,张先生给父母在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某商店购买了一台“小太阳”取暖器,且向卖家索要了发票。令张先生没想到的是,“小太阳”刚使用了不到半月,“摆头”功能就失灵了,修好后又出现无故断电等毛病。 当张先生第三次找到商家时,商家称其使用不当,不再保修。当张先生拿出发票维权时,商店老板竟称其持有的发票不是自己开具的,不承认“小太阳”是在自己店里买的。张先生这才发现,发票上的纳税人名称确实与该电器店的店铺名字不一致,只好来到运河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寻求帮助。 经核实,该老板经营了两家电器店铺。张先生购买“小太阳”时正好赶上这个店铺的发票用完了,老板便为他开具了另一家店的发票。国税局工作人员解释说,虽然两家店铺为同一人经营,但这仍属于转借和借用发票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经协调,商店老板同意为张先生更换一台新的“小太阳”。 作者:郑乃春 张冬雪 |
E-mail:bjx6035@sina.com|手机版| ( 湘ICP备12008462号-5 )|网站地图
GMT+8, 2024-12-4 01:19 , Processed in 0.070908 second(s), 21 queri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