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和企业名称均受到法律法规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的行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仍有个别经营者使用他人已经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名称,引起了很多麻烦。 5月1日,家住沾化县下洼镇永丰村的张某开了个婚庆商店,他听说县城有家叫旭日庆典的婚庆店生意不错,就给自己的商店起名也叫“沾化县旭日庆典”,而且制作并悬挂了牌匾。这名字一叫出去,生意果然挺红火。 不久,沾化县旭日庆典服务中心经理王某听说了这件事,于7月2日上午赶到现场看了看,果然是事实。就通过电话联系张某,要求他把门牌名字换掉,张某坚决不同意。 由于两处门牌名字相同,给王某在经营上带来诸多麻烦和不便,比如有朋友打电话给王某,说你在下洼开了家分店也不说一声,真不够意思;也有人打电话询问,两处旭日庆典是不是一家等等。无奈,7月5日,王某到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请求工商部门立即解决。 接到投诉后,工商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核实,发现王某反映的情况属实。经查下洼镇永丰村张某开的“沾化县旭日庆典”并没有注册登记,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同时冒用了他人合法的名称。目前,工商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张某立即撤换门头,并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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